2025年5月1日起實(shí)施 | GB 55038-2025《住宅項目規范》(涉及燃氣)


7.3 燃 氣
7.3.1 住宅建筑燃氣管道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燃氣供氣能力應滿(mǎn)足所設燃具在正常工況下同時(shí)工作的要求;
2 燃氣管道及設施的設置應滿(mǎn)足安全要求,并應根據住宅結構合理布置;
3 燃氣管道及設施不應設置在臥室,以及電梯井、通風(fēng)道、排氣道、暖氣溝的豎井或溝槽內。
7.3.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氣方式時(shí),應按每套住宅分別計量。燃氣表的設置應便于使用、檢修和保養,并應滿(mǎn)足安全要求。
7.3.3 設置燃具的房間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房間室內凈高不應低于2.20m,且不應與臥室、兼起居室的臥室等直接連通;
2 房間自然通風(fēng)或強制通風(fēng),應滿(mǎn)足燃氣燃燒所需的空氣量;
3 與燃具貼鄰的墻體、地面、臺面等應為不燃材料,安裝燃氣熱水器或燃氣采暖熱水爐的墻面或地面應能承受其荷載。
7.3.4 使用燃氣的住宅應設燃具的排煙及排氣裝置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應能將燃氣燃燒產(chǎn)生的煙氣全部排至室外;
2 排煙及排氣裝置應有防倒煙措施,多臺燃具的共用煙道應有防串煙措施;
3 排煙及排氣管不應穿過(guò)臥室;
4 排煙口應設在煙氣容易擴散的室外開(kāi)放空間,且煙氣不應回流至住宅建筑內或竄入相鄰建筑物內;
5 不應有因破損、連接不緊密等導致的漏煙現象;
6 燃氣灶不應與燃氣熱水器、燃氣采暖熱水爐共用排煙及排氣裝置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來(lái)源:住建部宿遷市燃氣行業(yè)協(xié)會(huì )微信公眾平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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